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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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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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女方为独生子女,男方是上门女婿,2011年生了一男孩跟男方姓,2016年又生下一男孩跟女方姓。如今,男方提出离婚,只因外面有女人,但女方没有铁证。男方目前有现金60万元,女方父母也有资金、房子。孩子一直是由女方带,曾写了一份协议,有签字、手印,只是没有公正。如果女方想要拿到2个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什么?目前户口都在女方家。还有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建永解答:
首先,女方可以通过与男方协商的方法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男方坚持要求抚养一个孩子,根据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将两个孩子都判归一方抚养,而是判决由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个。按照该网友的描述,次子是2016年出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离婚,同时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所以如果协商未果,通过判决离婚,原则上次子由女方抚养。
其次,在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绝育一方有子女的优先抚养权,所以在夫妻有两个子女的情况下,即使女方去做绝育手术也不会百分之百的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如果能取得男方与他人同居的有效证据,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律师建议:
第一,男女双方积极协商、和解,或者通过法院庭前调解程序解决双方纠纷、化解矛盾;
第二,若未能协商解决,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男方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以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女方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男女双方在婚姻纠纷中应妥善处理抚养权争议,营造和谐抚养氛围,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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