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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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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民间借贷] 现金出借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赵某在2015年10月份以个人名义向赵某某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因赵某未及时还款,赵某某将赵某及其配偶同时告到法庭。因《借条》中载明借款系以现金方式起诉,故,赵某某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前述借条。因赵某及其配偶均辩称其目不识丁,《借条》内容其仅书写了“赵某”其他内容均赵某某所写且不知写的是什么。此外,赵某提供了其于2016年6月份的报案记录,辩称借款实为赌博款,赵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虽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认定借款是否存在的根本证据,但因存在前述情形,法院仍要求赵某某补充提供其在2015年10月份前后一个月的银行流水及其其他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确有能力支付现金40万元。赵某某其后补充了银行流水及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法收入,法院支持其诉求。

审判依据: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出借人能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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