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许多人在出借资金给他人时也懂得让对方写份“条”,但是有些“条”很不规范,存在许多的问题。众所周知,借条是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在办理的诸多民间借贷案件和接受民间借贷咨询时,看过各种各样的借条,发现借条中存在许多的陷阱,稍不留神就会让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败诉的风险,本文就从借条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陷阱,给大家一些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陷阱一:
借条名称书写不规范。
案例1:
甲向乙借款5000元,甲向乙出具一份《欠条》“甲欠乙人民币5000元。欠款人:甲。借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甲未还钱,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甲辩称该款不是借款,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款,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乙又得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欠款的性质属于借款,无疑加大了乙方的举证责任。
案例2:
甲向乙借款5000元,乙将款项支付给甲后,乙要求甲写份收条,证明有收到乙的借款,甲就向乙出具一份《收条》“今收到乙人民币 元。收款人:甲。收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甲未还钱,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庭审时,甲称《收条》上的那笔钱是之前乙拖欠他的其他经济往来款,不是借款,他没有拖欠乙钱。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乙须继续举证证明甲收到的那笔钱是甲向乙借的借款,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壶兰律师提醒和建议:
尽量不要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收条”。借条和欠条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借条证明的是存在借贷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存在欠款关系,包括借款、买卖、赔偿等等。即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阐述借款的过程即可,但欠条的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过程,若对方否认,则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款形成的事实。对于“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一笔钱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收到的钱是何性质?也有可能是归还双方之前的债务。因此,尽量不写“欠条”或“收条”,若还是习惯性的写成“欠条”或“收条”,在内容上记得体现“ (借款人名字)拖欠 (出借人名字)借款人民币 元。”,或者“仅收到 (出借人名字)借款人民币 元。”以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
陷阱二:
“还欠款”的歧义。
案例:
甲向乙借款5000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之后甲归还部分借款本金2000元,后乙让甲出具借条,对之前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甲向乙出具一份《借条》“甲向乙借现金人民币5000元,现还欠款3000元。借款人:甲。时间:某年某月某日”。该份《借条》中,若“还”读成“huan”,则表达的意思是甲归还了借款3000元,还欠借款2000元;若“还”读成了“hai”,则表达的意思是甲归还了2000元,尚欠乙借款3000元。
壶兰律师提醒和建议:
书写借条时,尽量不要使用多音字,如“还”,以免产生歧义。对于已经归还部分借款,可以在借条中表述为“已归还借款 元或者尚欠借款 元”。
陷阱三:
借款人签名处:非借款人本人签字。
案例:
甲向乙借款5000元,乙要求甲出具《借条》,甲在出具《借条》要在借款人处签字时,谎称笔不能写,拿着借条到屋里找笔,在屋里让第三人在借款人处签字。从屋里出来时,甲将别人签字的《借条》给乙。因甲未依约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但甲抗辩“借款人处”并非他签字,他没有向乙借款。此时,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清”,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甲向其借款的事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壶兰律师提醒和建议:
借条应当当面书写,亲眼看借款人签字,确保《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陷阱四:
借款人签字处:借款人签的名字只有名字没有姓,或者名字中的一个字用其他同音字代替。
案例:
张小雨向林浩借款5000元,张小雨向林晓出具借条时,在借款人签字处签的名字是“张晓雨”。因张小雨未归还借款,林浩欲向法院起诉时才发现张晓雨真实名字叫“张小雨”,林浩面临如何起诉的问题,若是以张小雨为被告,但借款人处非张小雨,而是张晓雨。若张小雨未出庭,则林浩还须提供证据证实张晓雨三个字是张小雨书写的事实。若以张晓雨为被告,但没有此人,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壶兰律师提醒和建议:
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当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建议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并该身份证复印一份附在《借条》后面。
陷阱五:
借款中有多个保证人,在出具借条时,未等所有人签字就现行离开,后来借条被他人撕毁一半。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让甲重新出具借条,并要求甲提供保证人。乙委托丙向甲讨钱,当时甲叫了丁和戊作为保证人,乙为了让丁提供担保,向丁声称其也会提供担保,并先行在倒数第二行的担保人处签字(当时《借条》落款处有:“借款人:甲,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丁看到乙也提供担保,就在第一个担保人处签字,且在最后一行又写明在甲无法归还借款后,由三个保证人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签字后丁将《借条》拍照后就先行离开了。后,乙持有一张只有丁在保证人处签字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并要求丁作为保证人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看到乙提供的《借条》才发现《借条》被他人变造,将其签名下面的内容撕了,变成丁是唯一的保证人,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这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因为他人的不诚信,导致《借条》被他人变造,丁从一般保证责任变成连带保证责任。
壶兰律师提醒和建议:
《借条》出具后,为避免《借条》被不诚信之人篡改或变造,当场《借条》复印一份,让出借人、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这样即使《借条》事后被人做了手脚,手上还有一份借款人和出借人签字确定的《借条》复印件为据。
本文只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过的借条中存在的问题,下期将同大家探讨如何书写一份相对没有瑕疵的《借条》。
声明:本文内容为原创,图片来自网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