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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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小小的借条几乎包含了借贷过程中所有的内容,它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上周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在书写借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陷阱及相应的建议,那么如何出具一份意思清晰明了又能作为庭审证据的借条呢?今天本文就从借条的一般构成要件来一一阐述,给大家在书写借条过程中提出一些建议。
借条内容一般由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部分组成。
1、借款人、出借人和保证人
(1)借款人、出借人和保证人的名字应当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样,而且不要“断手断脚”,有名字没有姓。所以,书写借条时,让双方将身份证拿出来核对身份信息。笔者前段时间正好接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借条上写的是“今向某甲(只有名字没有姓)借现金3万元。借款人某乙。落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出借人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某甲就是原告本人,否则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要驳回起诉。后来,原告到所在村委会开具一份证明,证实其就是借条上的某甲。因为没有留心借条内容,无疑加大了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2)对于出借人来说,建议要求借款人对象一起签字确认借款事实。
(3)有保证人,必须明确写明某某是保证人,不是在借条的空白处随意签字。笔者经办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借条落款处有借款人签字,在借款人签字的左侧是空白的,某某甲作为保证人在该空白处签字按手印,但没写明某某甲的身份是保证人。当事人称某某甲是保证人,所以在空白处签字。起诉到法院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某某甲是保证人,且某某甲庭审时辩称他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不是保证人,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某某甲是保证人,法院驳回原告对某某甲的诉讼请求。因此,就因为省了三个字“保证人”,少了一个还款人,无疑加大了借贷的风险。故,建议在保证人签字前面写明其身份-----“保证人”。
2、借款金额
(1)借款金额用大写,特别是对借款人来说,出具借条给出借人后,借条原件由出借人持有,若出借人违背诚信,随意在借款金额后再多加几个0,到时候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清了。
(2)借款金额前面最好写“借到”。“借”和“借到”含义不一样,“借”只写明借款的本意,而“借到”既表明借款关系,又表明借款人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不诚信的借款人会以没有收到借款为由,认为借条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对于出借人,建议在借款金额前写明是“借到”。或者,出具借条当日,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证明有收到全额借款的事实。
3、借款方式,即出借人如何支付借款给借款人,现金?转账?
(1)若是现金支付,要在借条中明确写明“现金”,若是转账,则要写明借款由谁的账号汇入谁的账号内,这样对于借款人来说,指定的收款账号收到的钱才能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也能避免借款人随意拿一笔双方之间其他的银行流水作为本借条的借款。对于出借人,只要依约向指定收款账号内履行付款义务,就不用担心借款人以其他各种理由辩称没有收到借款,减轻其举证责任。
(2)现在很多是事后补条的情形,此时,首选应该先确认该款项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其次,若是银行转账,如果汇款账号或者收款账号不是借款双方,或者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比较乱,都应该在借条内容中明确款项的支付方式,写明具体的汇款时间、汇款账号和收款账号。若未写明,出借人必须举证证明案外人的该笔银行流水就是本借条中的借款,加大了出借人的举证能力。
4、利息
(1)不要用口头语,如三分、三厘等等。
(2)明确写明是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否则会因为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3)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同时,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该利息可以相对高于借款期限的利息,但不能高于法定最高利息限额。
5、还款方式
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指定支付给其他第三人,当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往往借款人难以举证证明出借人指定其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的事实,此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此种风险:
(1)在出具借条时,直接约定还款方式,如还款时直接汇入某某账号(账号*****)内。
(2)因出具借条时,可能不会预料到之后会采用何种还款方式,因此更关键的是在还款时,注意保留证据,如通过短信、录音等方式,告知出借人,款项已经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某某账户上。
6、借款用途,若借条中有写借款用途,应当注意:
对于出借人,若该款项不是其个人使用,而是其他用途,如用于归还其他借款中的担保义务等等,建议写明借款用途。因为款项不是其个人使用,或者为其个人的工作生活使用,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的对象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借款期限
有无约定借款期限与诉讼时效关系较大,对于有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未约定借款期限,简单的说就是从借条落款时间起算20年。
8、其他约定
(1)可以在借条中约定管辖法院。
(2)可以约定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但是借款人为了拖延判决时间,往往搞起“失踪游戏”,不签收法院的司法文书,甚至直接找其他地方“避难”,不在家里,导致司法文书送达不到,最后只能选择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延长了诉讼时间。因此,直接在借条中约定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
(3)可以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也进一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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