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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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最高检紧跟法治发展轨迹努力探索制度革新,不断出台规范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试点省市总结的典型案例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提供了参考素材,为各界人士找到了介入方式。同时,从案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为今后规范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及做实刑事合规业务找到了解决方法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 合规 刑事 检察 案例 企业 发展
前 言
2021年受"华为事件"妥善处理的影响,我国企业合规发展进一步受到各界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原于2020年3月在6家基层检察院部署开展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后于2021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涉及10个省、直辖市。今年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同时,近一年来,最高检先后于2021年6月3日公布第一批四例企业刑事合规案例,及2021年12月8日第二批六例企业刑事合规案例。笔者通过分析上述十例案例的特点,结合当前我国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中不同业务人员的看法,谈一些个人拙见。
一、典型案例所体现的特点
(一)针对性强
两批案例主要针对的犯罪类型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批案例中还增加了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主体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大户、拟上市公司、当地重点企业,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公司就业人员情况和社会贡献情况。这也正契合了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9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1]。(见表1、2)
(二)不断创新
在试行推广刑事合规过程中,试行地的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开展了多种尝试。主动试行并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对企业深入考察并走访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同时多方聘请专业人员介入监督考评,创造开展了区域协助机制及部门合规互认机制,关联地区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在没有可复制模版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诉发展实际,主动对接,丰富刑诉文书内容,推进刑事合规业务开展。
(三)结合刑诉法,倾听各方意见
各试点检察院准确把握改革内涵,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确保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开展合规业务工作中,充分进行考察与评估,并结合刑诉程序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全面把握企业经营情况。第一批四起中有两起举行听证,第二批六起中有5起举行听证。(见表3)
(四)试探性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作用
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对各地检察机关来讲都是一项新业务,对于企业经营、企业对地方经济影响、企业文化建议等内容都不是检察机关原有业务范围内能经常了解到的信息。因此,在对适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过程中,为正确、准确、全面了解企业情况,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协调机制,动员专业人员参与其中。特别是在各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对于专业人员信息未建库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专业人员?如何组织专业人员?更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难题。在第二批案例中,能见到大部份地方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介入分析刑事合规开展的可行性,比第一批案例在合规机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典型案例引发的一些思考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合规一年来,尚处于分时开展、各自探索阶段,因此在部署开展具体的刑事合规业务中尚有待完善与探讨的领域。
(一)急于评估,难以顾及全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日上午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会上提出合规整改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虽然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有所不同。2021年6月,“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也明确强调,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但难免个别地方以涉案企业所涉罪名为重点,针对性地考察合规项目落实情况,有些地方也只重视企业能不能拿出一份象样的“刑事合规承诺”。面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视不足,难以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无法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
在第一批案例中书面体现委托相关部门对合规计划评估的只有一例,没有一例有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二批案例中,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有五例(详见附件三)。另最高检于今年4月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经过两期改革试点,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占比65.7%;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占比43.9%[3]。因此,如何规范、及时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并科学、合理地运用第三方组织是摆在众多地方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课题。
(三)对企业文化合规化建设认识不足
虽然第三方评估组织在合规服务时是帮助企业建立运作机制、梳理规范与风险识别等工作。但合规的灵魂却是企业文化合规的建立和推行,难在如何将文化合规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每一个环节。短期看合规会使企业丧失一些机会,但在现实压力下,企业迫切需要寻找违法症结及产生原因,归结到最后发现还是在于企业高管对管理理念、企业经营目标的认识是否到位。
只有企业切实要合规,高层具有合规意识和迫切要求,合规体系的建设才有意义。如果仅仅是某种功利在驱动,效果就不可能好,也毫无意义。企业面临的压力不仅是资金投入的压力,更是行为习惯、管理思想的转变。很多企业都是创始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一个人说的算,在这种情况下,去建立繁杂的各种要素都齐备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会起到好的结果,反而会很怪。因此,企业合规文化的建设是合规业务的基础。在两批十例案例中,有提到企业文化合规建设的只有两例,有在合规整改情况中明确写明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只有一例。因此,通过两批案例书面所反映内容可看出,一些地方还未真正认识到合规建设的内涵。
第一批案例中考察期最长5个月,最短1个月。第二批案例中最长9个月,最短3个月。第二批案例中有一例原确定6个月考察期,后检察机关缩短至3个月。同时,关于考察期问题还存在合规考察期的确定主体不合规、合规考察期的考虑因素不明确、对合规考察期的异议权行使不通畅、合规考察期的延长和缩短规则不明确等问题[4]。“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 :应由第三方组织确定合规考察期限。但两批案例中只有一例写明是由第三方组织确定考察期三个月。因此,合规考察期要多长?要由谁来确定?仍是摆在实务中的一个问题。
三、刑事合规发展方向初探
1.转变企业认识。2022年1月17日,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明确指出,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因此,此项工作是势在必行。然而,企业更加关注的是如何以更少的成本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合规管理体系,并给企业发展带来效益。因此,转变企业认识是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首要任务。
2.转变检察机关认识。“在合规管理体系的推行方面,我国存在行政压力有余、法律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5]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载体。正确引导企业合规化建设,服务国民经济,是当前我国政府提高现代治理能力的一项举措。因此,检察机关也应转变认识,不能为了任务而做合规,为了合规选择不诉,为了不诉选择案例,为了案例选择企业。也不能只注重书面材料,只做“纸面合规”、“形式合规”,而不注重制度建设与规范。
3.转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认识。应强化第三方组织在接受委托后的主导意思。第三方组织应结合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问题症结等确定考察期限,明确合规建设方向。不能急于出报告,而省略企业合规建设的转化过程。
1.如何强化对企业高管的监管?上述已述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对于企业领导层、实际控制人的有效监管是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刑事合规建设中不仅要在企业合规承诺中强调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对于推行合规化建设的承诺,更须在企业公司章程中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落实。使得合规文化看的见,摸得到。
2.如何发挥国资委在合规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于2018年11月2日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但该指引仅限于央企,各省、各市国有企业对此看法不一,推行力度不同。现我国众多项目均由国企牵头,许多民营企业也依赖于国企发展。因此,对于把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国企在经营活动中应结合合规化建设的步骤和要求,强化对合作企业或上、下游企业的合规化考察,将合规化考察列为今后商事合作及咨询调查的一项内容。检察机关也可将有关列入合规考察的企业、关联单位、实际控制人名单向国资委报备,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内容或线索。以提高各刑事合规建设企业的合规化建设认识及整改力度。
3.如何防止合规监督不作为?合规建设不仅需要合规团体的协作,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分类开展工作。面对合规建设中的协作问题,没有一个规范予以指导,容易形成各自为主,互不干涉的局面。同时,为防止落为“纸面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以防范不作为、形式合规的假合规出现。“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意见” 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该意见第8条、第9条、第18条属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开展内外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但对相关责任情形的认定及流程并不明确,仍需规范化。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组建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等审查把关,实现真整改、真合规。
最高检在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会议上强调,要做实企业合规[6]。提出“要聚焦选好“案”,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聚焦搭好“台”,加快建立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聚焦立好“规”,立足标本兼治,“因罪施救”“因案明规”,确保涉案企业整改“合规计划”真合身、真管用。[7]因此,做实合规是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开展的阶段性目标。
1.在立法上做实。从实体法角度上来看,“企业合规的引介与未来推行,必然触及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包括成立条件、责任内涵与程序规则。以传统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归责无法支撑未来合规制度构建要求。实践中,单位犯罪治理还存在无法厘清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尚未达成企业非罪化治理模式等阻碍。”[8]我国刑罚理念正从报应性正义向恢复性正义转变,刑事司法中协商性特征更加明显。因此,我国刑法也应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实时修正,在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并为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开拓空间。
从程序法角度上来看,刑诉法应进一步明确合规制的正当性,将合规流程带入刑诉办案流程,规范启动程序。应在刑诉法及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刑事合规相关业务予以明确。对于启动刑事合规方式要依职权启动,还依申请启动?审查期限如何延长与中止?合规考察期如何确认?对合规计划及评估报告如何审查?听证程序如何开展?等合规流程也应细化。
2.在适用条件上做实。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既要防止遗漏了符合条件的企业没有适用合规程序,也要防止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了合规程序。因此,如何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也是各地检察机关需要规范的一个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份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明确要求对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细化列举了2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为办案提供清晰指引。这使得合规启动有规可循,做到能合规尽合规,最大限度地挽救与保障了涉案企业。
同时,刑事合规做为我国一项新型治理方式,应该多加试探,并以开放的心态支持基层开展业务,以落实少捕慎诉的政策,而不应严控。如果适用条件过于严格,不仅不适合实务的开展,更会使得相关办理人员缺乏主动性。
3.在文书上做实。文书是权利的可视化。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地方为适时开展与启动刑事合规,自制了相关文书,并向涉案企业告知与发出建议。但需要哪些文书?文书内容如何适用于合规工作各阶段的需要?如何全面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等,都需要规范与统一。同时,也应考虑一些企业更希望通过系统操作来简化办事流程。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合规应结合企业运行特点,开发相应的系统以规范化流程。将合规电子化,使得文书及流程及相关监管有痕、有据。
4.在人员上做实。一要发挥律师在合规建设中的作用。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主要是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各类人类因定位和业务特色,会从不同的角度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设服务。财务会计、税务流程结合系统易嵌入合规管理及相关内部审批的流程。但法律法规政策繁杂多变,争议观点较多,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国际贸易合规、刑事合规、公司治理合规等方面,都需要律师团体协助与规范。因此,第三方评估组织对于律师团体的选择特别重要,更应重视发挥律师团体在合规建设中的作用。二要考虑配备兼职的合规管理人员。从现实角度出发,合规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长期的规范更胜于一纸承诺。但成本却是众多企业所需考虑的一个问题。资金主要产生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为了维持合规体系的运转的投入。若设置单独的合规管理机构并配备单独的合规管理人员,可外聘第三方机构来承担。但小规模企业一般不会单独设立综合性的合规办公室,也没有预算和编制去设置特定的合规管理岗位。因此,考虑设置兼职的合规管理人员,让法务、风控、审计、财务等人员兼任也是相关规范需考虑的一个问题。三要在费用上考虑。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意见”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严格的要求,禁止相关人员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一方面又在时间上要求评估人员能全面投入。因此,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机制的作用,还需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经费收支、管理等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这将进一步提升涉企犯罪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考虑我国刑事合规实践先于理论,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将合规业务本土化将是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方向。因此,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合规发展的模型正逐步完善,为各级机关、各界人员今后做好刑事合规业务打好了基础。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作者:徐日丹,来源:高检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时间:2022-04-02。
[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作者:徐日丹,来源:高检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时间:2022-04-02。
[4]《关于完善合规考察期制度的四点建议》,作者:郝孝伟,来源公众号:安道刑辨 2022-04-08 09:34。
[5]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2021年4月第2版,69页,法律出版社。
[6]《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作者:徐日丹,来源:高检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时间:2022-04-02。
[7]《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推进涉案企业合规走深走实》,作者:徐日丹,来源:检察日报。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6_553337.shtml,时间:2022-04-06。
[8]《完善单位刑事归责理论适应企业合规发展要求》,作者:潘璐,来源:检察日报,https://www.spp.gov.cn/llyj/202204/t20220402_553203.shtml,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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