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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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审核要点: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记载的内容
自然人订立合同时,应写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邮箱等信息,建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确保身份真实性。
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时,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邮箱等信息。其中,公司的名称要写全称,且要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该公司的具体信息。
(2)合同当事人的信用查询
在订立合同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涉诉案件,特别关注合同当事人作为被告案件的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多个拖欠款项的经济纠纷案件或者劳资纠纷案件等,建议谨慎合作。
在订立合同前,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若是,不建议合作。
2、合同签署时间
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在首部条款约定,也可以在合同签署页约定。
风险点:倒签合同问题。
公司经常会有这么一种现象“小李啊,快帮我看看这份合同这样签可不可以,其实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了,我们都验收完了,就差付款了,但是财务没有合同不付钱,我们就赶紧补签一份,把日期提前了一些时间,应该没事吧”。熟悉不熟悉,我相信每位公司法务都会听到这样的对话看,那如何处理这类合同呢?签还是不签?
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即签约与履行顺序颠倒。
问题1:倒签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愿所认可的时间倒签合同,并没有损害合同履行方利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因合同时间倒签认为合同签署中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合法有效”。即不能仅因为时间倒签就认为存在欺诈,还要判定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情况。除了恶意倒签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倒签合同有效。
问题2: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一,履行在先,签约在后,违约责任难认定。因履行时,双方未达成书面统一意见,容易造成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甚至后期产生纠纷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等等不利后果。
第二,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例如租赁协议实际承租房屋日期为1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11月1日且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未签订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该合同成立。即合同在一方履行,对方接受之时已然成立,在11月1日重新补一份书面租赁合同,则未签约之前阶段产生违约能否按照后面签约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合同无效风险。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双方在履行之初未签订书面合同,待履行完毕后,发现合同因对方缺少相应资质而无效。这种情况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由于该领域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存在很多禁止性规定。在履行合同之前,未进行相应资质审核,极易造成合同签订后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
因此,不建议倒签合同。
3、合同签署地点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准据法或纠纷管辖法院没有特别约定时,合同签订地是决定准据法及纠纷管辖法院的要素。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签署地点,且最好合同在我方所在地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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