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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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劳动者发生工伤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视具体情况可以请求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除此之外,大多数情况下工伤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两种情况下存在例外:一是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二是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因此,职业病引起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只能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
案例:张某经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有职业病其他尘肺贰期(混合性尘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除提出医疗费、补助金等请求外,张某同时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因工作患上职业病而致工伤四级伤残,精神上损害较为严重,客观上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可以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酌情确定该金额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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