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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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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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用于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依据的工资标准和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所依据的工资标准有何不同?
解答: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关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依据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指的是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对于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则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劳动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案例:刘某在五金厂从事冲压工作不幸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经法庭确认,刘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由于该数额低于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于刘某主张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项待遇,以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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