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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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简介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前述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枪决。2005年,因涉嫌多起杀人、强奸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了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至此,“一案两凶”经过经办警察的披露和新闻媒体的曝光,进入世人的视野。聂树斌案件中聂的家属和被害人康某的家属均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申诉。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对聂树斌案异地审查,10天后,山东高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
案发情况
1994年8月5日,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下午下班后没有回到与丈夫租住的住处,其丈夫以为康某某回娘家。8月9日,在娘家没有找到康某某,康某某父亲向留营派出所报案,但被告知先登报,登报一段时间没有消息后再立案;康某某父亲又到郊区分局报案,得到同样答复。无奈之下,8月10日,康家在工厂保卫科的帮助下自行展开拉网式搜寻,当晚7时许,康父在玉米地的草丛中找到康某某一条蓝底蓝绿圈图案的连衣裙和一条粉红色内裤。此时再次报案后,警方赶到现场。8月11日,100多名职工继续展开地毯式搜寻,最终在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已高度腐败的尸体,尸体左脚西侧20厘米处有一红色塑料凉鞋,左脚西侧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北侧1.5米处有一女式自行车。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
锁定疑犯
【致命的山地车】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有退休工人反映:入夏以来,有一20岁左右男青年骑着山地车在电化厂宿舍附近转悠,看见女职工上公共厕所还在后面跟随。该男青年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城里人。还有一农妇反映,某天其在菜地里浇水时有一骑山地车的男青年悄悄地骑到菜地边,不怀好意地看着她,“那家伙的样子活像一只垂涎三尺的恶狼”。在90年代,山地车是稀罕物,显得特别扎眼,警方就认为只要找到山地车就能找到凶手,于是山地车被锁定为首要侦查目标。【致命的口吃】9月23日,当聂树斌骑着山地车在电化厂宿舍区出现时,马上就被附近巡查的警察逮住。据说当时聂树斌神色慌张,辩解说我没事,我没杀人,你们要抓我,让我先看看家人。另据报道说,在后续的审讯中,聂交待:“我偷过东西,调戏过妇女,别的没干过。”严重的口吃,使得聂无法作正常的辩解,使警方确信了自己的怀疑。
庭审质疑
【聂母的质疑】聂母认为自己儿子平时乖巧听话,胆小怕事,不可能杀人、强奸。在聂被捕前个把月,聂母让聂树斌杀一只瘸腿的公鸡,聂树斌犹豫了半天还是不敢杀,他怎么可能去杀一个活生生的人?聂从来没跟女的干过那种事,怎么会去强奸?而且被害人已经三十好几了,树斌才二十,怎么会去强奸她?【康家的质疑】在法庭上,康家质疑认为聂不是真凶或幕后另有主谋,并提出5点疑问,如,现场衣物、场外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以及现场痕迹等,与“罪犯”供述作案时间不能吻合;康某某生前曾习防身术,聂树斌正常状态下难以制服康某并予以杀害;遗体和衣物不在同一地点,怀疑案发现场非第一现场。但法庭没有对这些疑问进行调查、质证和辩论。
冤案后果
【聂家】1995年4月27日,年仅20岁的聂树斌被秘密执行枪决,甚至连官方公布的执行枪决时间都遭到强烈的质疑;聂的双亲认为聂是清白的,到处申诉,耗尽家财,四处举债。由于聂家没有聂树斌一、二审的死刑判决书,无法申诉,四处碰壁,但仍坚持申诉长达21年;聂父亲不堪重压而引发突发性脑梗塞,全身多处偏瘫,住院两个月后出院,因不堪重负,吞下一瓶安眠药自杀,侥幸保住性命,但落下终身残疾。【康家】康家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且对凶手存在质疑,也进行了11年的申诉,直到真凶王书金的出现。
蒙冤原因
【刑讯逼供】聂树斌案件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与聂同监舍证人证言显示,聂树斌在被讯问期间遭遇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用电话机电击,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用特制的皮管打,如果不肯在笔录上签字,会被打死,回不了看守所。但原办案单位的代表却声称,没有发现聂树斌案件有刑讯逼供事实。其实,在真凶出现后,讨论聂树斌是否遭遇刑讯逼供已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对聂树斌的刑讯逼供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而是不攻自破的问题。如果聂树斌没有遭遇刑讯逼供,作为无辜者的聂树斌为何宁愿冒着被执行枪决的风险而“认罪”呢?可见,在当时刑讯逼供下,聂宁愿选择暂时认罪而不愿继续遭受刑讯逼供!这才是刑讯逼供的逻辑。尽管办案单位否认刑讯逼供,但从办案单位发布的用于自我吹捧的破案通讯稿《青纱帐谜案》看,不经意透露了刑讯逼供的痕迹:“经过7天7夜的攻心战,这个狡猾的犯罪分子终于交待了其犯罪事实”。7天7夜不是刑讯逼供是什么?什么叫攻心战?威胁、引诱、欺骗!【诱供与指供】《青纱帐谜案》载明:“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什么叫“在确凿证据面前”?就是侦查人员将案件证据(如勒死被害人的花衬衣)向聂树斌出示,将案件的私密信息向聂树斌透露,然后逼迫聂树斌承认。我们试想,聂树斌是无辜者,根本没有去过现场,聂树斌怎么知道康某某是被花衬衣勒死的?当然是侦查人员诱供、指供的结果。
冤案疑点
在聂树斌案件曝光后,有法律专家认为,即使真凶没有出现,在当时原有案卷材料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也不应当认定聂树斌有罪,至少应当“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聂树斌也就不会成为冤魂。判决聂树斌死刑的证据主要有聂树斌供述、物证花衬衣和法医鉴定报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有罪证据。在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中,没有体液、血液(当时还没有普遍使用DNA鉴定)、指纹、脚印鉴定,而且聂树斌供述与物证花衬衣、法医鉴定报告没有任何直接的印证,司法机关仅凭聂的有罪供述竟然判聂死刑并立即执行,近乎草菅人命的做法令人震惊。具体到聂的口供、物证花衬衣和法医鉴定报告看,各证据也是破绽百出,有明显的“制造”痕迹。【聂的口供】1、无罪口供被隐匿。聂树斌在9月23日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即对聂进行讯问,聂树斌作了无罪辩解,但检控方没有将无罪辩解的口供一并移送给法院;2、聂的有罪口供一直没有供认作案的具体时间,即8月5日;3、聂的多份有罪口供对花衬衣来源、作案过程等具体情节前后矛盾。【花衬衣】1、花衬衣来源不明。对于勒死康某某花衬衣的来源,根据案卷材料,有三个版本:其一是从康家提取,其二是聂从一三轮车车把上盗取,其三是从垃圾堆上捡取;2、花衬衣的样式有六种版本:有短袖和长袖的,有干净和玷污的,有不同花纹的。作为被认定为唯一作案工具的花衬衣,竟然来源不清、样式不清!【法医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报告仅证明受害者死于窒息,并没有检查出聂的精斑、体液、血液、毛发等其他任何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而且鉴定意见上两名鉴定人一人签字了未盖章,另一人盖章了未签字,明显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检控方和法院竟然没有要求侦查机关对该瑕疵问题作出补正或说明。
冤案脸谱
【坚韧不拔的聂母】个别司法人员认为,他们凭借着强大、复杂的国家法律机器,足以击垮、耗损这位身躯羸弱的母亲,足以让聂母退步妥协,所以,通过设置各种隔离墙阻碍聂家的申诉。某些公职人员对生命和正义的漠视,激起聂母的满腔义愤,这种义愤化作不可摧毁的毅力。21年来,尽管聂母躯壳越来越干枯,但精神世界愈加饱满和强大。聂母的坚韧、顽强和母爱的伟大,深深地感动了有良知、守正义的新闻人、法律人,也撼动了庞大、僵硬的法律机器。【坚守良知的真凶】王书金是6起强奸案4条人命的凶手,其罪行十恶不赦,但是,在关乎良知方面,这个“摧花狂魔”有自己的底线,他坚决不让无辜者背黑锅,坚决顶住个别领导的酷刑和利诱。因为王书金的坚守,我们才得以发现聂案的真相,我们才得以发现所谓铁案背后赤裸裸的草菅人命。从道德方面看,王书金给民众的道德感远远高尚于某些制造冤案、掩盖冤案的公职人员。【草菅人命的某些人】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司法人员本应恪守职业操守,坚持证据规则,对聂作出无罪处理决定,至少最终应当疑罪从轻,保住聂20岁的生命。然而,为了兑现限期破案,为了完成政治任务,为了保住自己政治前途等利益,在不得已情况下,只要嫌疑人与案件有一丝半缕的关联,就可能成为“限期破案”的替死鬼。比如,尽管有人向侦查人员反映,聂骑着山地车行踪鬼鬼祟祟,但是,稍微从“常情”角度考虑,若聂真是凶手,为何还敢逍遥自在地骑着山地车转悠呢?这些反映人并非现场证人,为何不相信聂树斌单位职工、聂家属的反映?再比如,为了坐实聂树斌,为了办成铁案,侦查人员竟将案发后50天内调查的多名证人关于聂树斌不可能作案的证言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没有作案时间的考勤表隐匿起来,至今没有下落,是销毁了还是丢失了?所幸的是,侦查人员疏忽了现场一串钥匙的私密性信息,没有逼迫聂编造那串钥匙的种种下落。如果聂树斌对钥匙的下落也作了解释,王书金关于钥匙的解释就不会引起司法界的重视,聂案绝无洗冤余地。因为聂树斌的出现,公安机关如期破案,顺利完成政治任务,有关的办案人员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升迁。【遭报复的洗冤人】警察郑成月负责王书金案件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聂案“一案两凶”,成为第一个向媒体披露聂案冤案的执法人员。但其此举仅仅出于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郑成月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来自公权力的报复:先是各级纪委对郑成月进行调查;接着网络上出现了对郑成月的各种非议和谣言;再接着郑成月被免去公安局副局长职务,被勒令提前离岗;其儿子研究生毕业报考公务员成绩第一名,却莫名其妙被刷下来;郑成月爱人迫于种种压力多次喝农药自杀。
洗冤原因
【真凶出现】聂树斌冤案的发现,纯属偶然,如果真凶王书金没有出现,如果王书金出现后拒不供认玉米地奸杀案,那么,聂树斌案件永远是尘封、无人问津的铁案,就像当初庭审走过场一般,没有人在乎其年轻的生命,其生命如同蝼蚁一般微不足道。就是在真凶出现后,聂案的昭雪仍面临着种种可怕的阻力。幸运的是,追求正义的新闻人、法律人在正义的路上奔跑着传递着正义的接力棒,才使得冤案昭雪。
洗冤经过
【聂家的坚持】聂家从知道聂树斌被枪决后,就开始申诉申冤。但申诉受到重重阻力,申诉道路异常艰难,超乎世人想象。河北高院先是以聂家没有聂树斌案件的判决书为由,将聂母的申诉拒之千里之外;在真凶出现后,仍以没有判决书拒绝聂母的申诉。在申诉代理律师想方设法取得判决书后,聂家属继续向河北高院申诉,但要找原经办法官申诉,而要在高院找一位想避而不见的法官,简直如海底捞针。即使偶尔等到该位法官,也总是几句话将聂母打发走。聂母只好到最高法院要号排队申诉。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5日受理聂家的申诉,并将申诉批转至河北高院,聂母每个月都要去河北高院2、3趟,但河北高院一直没有审查结论。荒谬的是,真凶出现后,多数法律人已经预感聂案属于冤案,最高法院当然也有预感,然而,却让制造冤案的河北高院来纠正冤案!简直与虎谋皮!在法律人的不断呼吁下,最高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才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审查。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宣告聂树斌无罪之日止,聂母的申诉长达21年之久。【真凶的坚守】王书金供认玉米地奸杀案后,狠狠打了某些司法人员和领导的嘴脸,为了保住司法机关的威严形象,某些领导觉得聂案不能翻,为确保聂案是铁案,必须从王书金入手,所以,某些领导亲自坐镇指挥司法人员对王书金实施酷刑,将王书金转移看守所关押,在厕所里对王书金进行长达15天的殴打,逼迫王书金对玉米地奸杀案翻供;还对王书金进行利诱,诱骗王书金说如果翻供,保证给他儿子和老婆享受低保。但王书金顶住酷刑和利诱,并称“我不能让别人背黑锅,是我杀的就是我杀的。”由于一审时检察院没有指控其玉米地奸杀案犯罪事实,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该犯罪事实,王书金以没有指控其玉米地奸杀案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中,出现了法制史上绝无仅有的场面:罪犯王书金及其辩护律师坚称王书金是玉米地奸杀的凶手,而检察院却替王书金辩解说王不是凶手。【个别领导的阻扰】为了保住铁案曾经带来的诸多光环,个别领导认为王书金是光环的毁灭者,必须搞掉王书金,于是,有领导批示快杀王书金;在逼迫王书金翻供后,二审开庭前进行了模拟审判,验收王书金当庭翻供的效果;政治总是与舆论搞在一起,还通过某电视台邀请某大学的某法学教授作了聂树斌案件不是冤案的吹风。那副架势,简直是两种力量的较量。【洗冤人的执着】面对个别领导滥用公权力对洗冤人展开的围追截堵,洗冤人镇定自若,运筹帷幄,沉着应付,迂回作战,百折不挠。先是想方设法取得聂案判决书,接着为王书金聘请辩护律师,再是召开聂案论证会,要求查阅聂案卷宗、参加山东高院的审查听证会等等。洗冤人的工作看似有条不紊,但其实时刻被无形的巨大的阻力、压力笼罩着,比如,2012年10月21日,四位代理律师到河北高院要求阅卷,吃了闭门羹,期间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仍没有下文;2014年11月24日,河北高院以“还没有最终意见”为由,再次拒绝了律师阅卷的要求。这期间,律师先后共五十四次要求阅卷,但均未能如愿。
冤案警示
【不应轻易锁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仅根据自己在排查过程中获悉的个别群众反映,不分青红皂白将聂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有罪推定,在有罪推定后,侦查人员编造了犯罪事实经过,逼迫聂树斌供认,就此酿成冤案。但聂是一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的好青年,在单位表现良好,而且据单位反映没有作案时间,然而,侦查人员将其锁定为疑犯以后,就再也无法解锁。
【限期破案的魔咒】“限期破案”的本意乃为督促及时破案,本无可厚非。但是,限期破案却与侦查人员、公安机关主管的升迁等政治前途关联在一起,导致侦查人员与案件的侦破有直接利害关系,侦查人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只好牺牲无辜者的利益。我们看到,诸多冤案被“侦破”后,相关的侦查人员均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升迁,用老百姓的话说,是踩着冤魂升官发财的。
【禁止刑讯逼供、诱供】冤案形成的逻辑是:刑讯逼供+诱供。刑讯逼供使无辜者处于生不如死的境地,无辜者为苟且保住性命,必须委屈认罪。但无辜者毕竟没有经历真正的犯罪事实,因此,刑讯逼供逼不出“犯罪事实”,此时,需要侦查人员的诱供来完成,即侦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案件证据,自行编造了犯罪事实经过,然后逼迫无辜者承认,从无辜者的有罪口供看,无辜者的认罪情节与案件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大家就认为无辜者就是罪犯,否则,怎么可能供认出案件中不为世人所知的情节?比如,法官可能反问聂树斌:“你说你是冤枉的,那你怎么知道现场有花衬衣?你怎么知道康某某是被勒死的?”
【公检法相互监督职能的缺失】聂树斌案件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漏洞,仅有聂树斌自己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任何有罪的直接证据,本应疑罪从无判决。然而,公检法三家却变成一整部法律机器,三家仅是负责该机器上的不同流程和工序,无辜者一旦进入这部机器,注定再也没有逆转的机会。而如果三家是独立的机器,各机器间就会相互监督,为犯罪嫌疑人挤出一些有利的空间,至少可能保住聂树斌的生命。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辩护职能】在其他冤案中,辩护律师总是第一个表示是冤假错案,但是,聂案中,辩护律师并没有先向聂树斌确认是否有杀人、强奸行为,接着也没有从证据角度为聂树斌作无罪辩护。如果辩护律师能够从证据角度为聂树斌作无罪辩护,尤其若以无罪作为二审上诉理由,或许本案会发生一些有利于聂树斌的变化。
【对科学证据应予高度重视】在杀人、强奸案件中,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是科学证据,即精斑、体液、血液、指纹等鉴定意见,在没有科学证据指向聂系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仅凭路边“新闻”确定聂为犯罪嫌疑人,显然违背了基本侦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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