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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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都会写上一条,即第六条第(三)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因此,当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是不分情况直接适用该条不予理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可见,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是根据车辆承担责任,而非针对驾驶人,只要驾驶车辆不属于法定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就不能要求免赔。
那就要限定一些“维修”这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要免责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空间条件,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二是时间条件,在修理、保养期间。
对于什么是“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保险条款并未界定,而通常理解 “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应是具有专用性、固定性及封闭性,有专业维修、养护的设备和人员,以维修、养护车辆获取收益的修理厂,而并不是允许社会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公共道路。
因此,如果在车辆送修期间,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不属于“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道路是允许社会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公共场所,而并非专业营业性修理厂(站、店),因此不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营业性场所这一特定免责空间地点条件。
律师友情提醒:车辆送修期间,一定要与维修点约定好,同时还可以专门就维修期间的责任与保险公司进行单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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