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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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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视点】剖析法条精髓之《民法总则》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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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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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却删除了“但书”,即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疏忽,而是因为《民通意见》第38条但书规定在逻辑上似有不妥。第一,被收养人一般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似乎不是意思表示,而只是自然意思,自然意思不能变更法律关系。第二,既然收养关系已经生效,即使嗣后经收养人同意,也只是合意终止收养关系,而不是让收养关系无效。综上,《民法总则》第52条放弃了但书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但书规定,收养人与被宣告死亡者之间依然可以合意终止收养关系,这是《民法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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