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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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1、邻居把原本量出去作为公家修路时候用的公地,现在又占用回去,用石头,空心砖乱堆,弄成一道围墙,把原本通向我家的一条可以开进小汽车的路,堵的只能过自行车了,这个应该怎么处理?这片地,确确实实是已经征用出去作为公家修路时候用的地了!现在路被堵住!政府相关人员说协商不了,没办法,请问法律上有可解决的依据吗?
2、邻居把我家门口用角铁给围起来,村干部也调解了,拆了又围起来了。这条路属村道。我也到北高镇信访有十天左右到现在还没解决。想借助你们正义平台了解一下多久能处理这个现象。
律师解答:均属于相邻通行纠纷纠纷
A、本案分析: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种案件在农村地区常见,要注意三点:是否合法合理使用?是否历史通道?是否具有唯一必然性通道?首先要审查被告有否合法使用?包括是否为该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反映属实,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显然本案中被告自行建筑围墙系非法行为,该围墙系非法建筑理应拆除。第二,如果该通道系历史遗留通道,被告也不存在合理使用问题,应当拆除建筑围墙排除妨碍。第三,对原告而言是否为唯一通道,如果即使被告系合法合理使用,如果对原告而言,非此路不可,那么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拆除铁围栏、恢复通道。
根据原告所称该路是其必经的唯一行路,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该行路已为历史形成的原审原告日常生产、生活道路。现被告砌筑新围墙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故原告要求拆除涉讼行路上围墙的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等规定,被告应限期拆除围墙,恢复行路砌筑围墙前的行路状况,并保持行路畅通。 但是该类案件起诉时原告尽量做到证据完整、充分,且生效后法院执行有一定的难度。第二位听众的提问与第一位基本一样,上述内容已回答。
B、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章 对相邻关系有明确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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