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律所动态

【壶兰论坛】中国惊天冤案图谱系列之佘祥林“杀妻案”

0 (2)

冤案简介: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在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于1994年1月19日突然失踪,同年4月11日,有人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凹堤堰塘发现一高度腐烂的女尸,经张在玉家人辨认后咬定就是失踪的张在玉,佘祥林被怀疑有重大作案可能。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警方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1994年10月25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不服继续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在佘祥林服刑后11年的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现身回到雁门口镇。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释放;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佘祥林案件,宣告佘祥林无罪。

案发现场:

1994年4月11日清晨,一位父亲送女儿上学途经雁门口镇吕冲村凹堤堰塘,发现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尸体,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该尸体打捞上岸,尸体已高度腐烂。经法医鉴定,确认尸体为女性,因为当时技侦手段落后,一时无法查明死者的身份。警方通知张在玉家属前来辨认尸体。由于尸体的身材、发型、年龄以及个头大小与失踪的张在玉几乎相似,甚至连女尸乳房旁一颗黑痣和生育时留下的切口也无差异,经过张在玉亲属的辨认确认,因此,警方基本认定该具女尸就是失踪3个月的张在玉。经法医鉴定,张在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至昏迷后又被抛入水中溺水死亡。

锁定疑犯:

【夫妻感情不和】张在玉的娘家人认为,佘祥林与张在玉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张文化程度高,佘连小学都没毕业,佘常年无业,不顾家,尤其是佘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引起张在玉精神失常。佘见张患有精神病,因此起了杀妻之心。证人徐某证实称,有一次和佘在一起闲聊,谈到他老婆失踪的事情时,佘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据此,警方认为,佘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一是佘有作案时间;二是有作案的动机基础;三是张在玉失踪后,佘有反常表现。

画

冤案后果:

【佘祥林】佘祥林无辜坐了11年的牢狱,出狱时已患上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和风湿病,双目几近失明。【佘祥林家属】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坚信儿子是清白的,因此,多年来和大儿子佘锁林一起上访申诉。1995年5月4日,佘祥林的哥哥为佘祥林申冤上访而被当地警方抓走,拘留了41天,警方还威胁他说不要上诉,发现上诉就把他关起来。佘祥林的母亲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警方以包庇罪抓走,提请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京山县看守所关了近10个月,后来佘家向警方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原本身体健康的佘母从看守所出来时已是气若游丝,双目失明,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四个月后含恨去世。佘祥林的女儿靠减免学杂费上到初一,13岁被迫辍学,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到东莞打工。佘家为了给佘祥林申冤,四处举债,仅村里的提留款就欠了2万多元。一家人靠2亩责任田苦苦煎熬。

蒙冤原因:

图 1

【刑讯逼供】佘祥林被捕后,由20多名警察带到京山县的温泉山庄,佘被这些警察轮番审讯,整整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佘说,“到最后,我面前所有的东西都出现了重影,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这还只是第一次,随后不久,我又被带到温泉山庄,和上次一样,我又被他们日日夜夜轮番审问了5天5夜。”“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我刚到监狱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4月14日,警方将重伤的佘祥林带到330疗养院治疗,但审讯依旧进行。

【诱供、指供】“死者”张在玉并没有死亡,佘祥林没有杀妻事实,然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却极具剧情性地指控了佘祥林的杀人经过:“1993年10月至12月期间,佘祥林因与原京山县高关水库管理处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精神失常。佘见其妻患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1994年1月17日,佘祥林从京山县马甸镇乘三轮出租车回雁门口乡何场村下车时,见车上有一蛇皮袋,袋内装有几件衣物和一双保暖鞋,便将该蛇皮袋提下车,放在白湾瓜棚内后回家。同月20日晚十时许,佘将妻从床上拉起来后,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次日凌晨二时许,佘将小孩抱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穿的毛裤,一人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并穿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而后,佘拿着蛇皮袋带张在玉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塘边,趁张不备,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佘见张不动后,将张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缚其身后沉入水中。”在前述认定的“杀人”事实中,之所以出现佘从三轮出租车上拿了衣物和蛇皮袋的情节,是因为佘家里并没有现场的衣物和蛇皮袋,而侦查人员为了让佘口供与现场尸体穿着以及用蛇皮袋沉尸事实相印证,就逼迫佘祥林编造了从三轮车上盗取衣物和蛇皮袋的情节;之所以出现佘祥林打击张的头部和面部,是根据法医鉴定认为尸体受到钝器击打的事实,逼迫佘编造了击打的过程。所以,整个“杀人”事实都是诱供、指供的结果。

【政法委协调定案】案件被省高院发回重审之后,当地的市、县两级政法委多次组织公检法三家协调,最终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改变管辖,将此案一审放在京山县法院,并要求“县法院一审(刑期)拉满(判刑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审。改变管辖后,佘祥林案件就绕开了省高院,也同时回避了省高院关于不排除张在玉出走可能性以及佘祥林无罪的意见,佘祥林就必须被定罪量刑。

冤案质疑:

【二审法院的无罪观点】佘祥林案件的疑点在当时就十分明显,湖北省高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发现5个疑点:1、佘祥林的交待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2、佘祥林有罪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交待多达5个版本,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种认定案件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取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在玉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省高院询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即实际上侦查人员先捞取到蛇皮袋和石头,所以,“提取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其他质疑观点】1、尸体身份没有确定。从堰塘中捞取的尸体已高度腐烂,张在玉的家人仅凭尸体的部分外表特征怀疑死者是张在玉,然而,这些仅仅是怀疑,而不是确定死者身份的依据,能够确定死者身份的依据必须通过DNA鉴定,当时已经具备该项技术鉴定的条件,但是,侦查机关却没有DNA鉴定。冤案曝光后,当时的经办警察说,最后悔的是当时没有做DNA 鉴定。2、佘祥林及其家人均证明了尸体上的衣物与张在玉失踪时所穿的衣物不一样,可以合理怀疑死者不是张在玉。3、据佘祥林及其家人、张在玉家人证明,张在玉失踪时,其精神处于失常状态,出走的可能性极大。

洗冤原因:

图片 001

【亡者归来】2005年3月28日,已经“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回到京山县雁门口镇台岭村9组自己的娘家,经过家人辨认和DNA鉴定(注意:公安机关对当时高度腐烂的尸体不进行DNA 鉴定,却要对活人进行DNA鉴定!),确定是失踪的张在玉。次月1日,佘祥林被释放。张在玉解释了离家出走的具体经过:离家出走后,走了3个多月到了山东现在的丈夫家,一路上都是捡剩饭充饥,蓬头垢面,幸亏两位老人对她产生恻隐之心,把她接到家里,又送她到当地医院治疗,她后来就和这两位老人的儿子结婚生子。2005年3月25日,在山东成家生子生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头脑完全清醒了,她想起了自己在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台岭村九组的家!再也按捺不住回家的冲动,动员范姓丈夫一起回家探亲。2天后,他们收拾行李坐上了济南到武汉的列车。3月28日,张在玉出现在湖北老家,让亲人和邻居震惊无比。而当张在玉得悉佘祥林因为她的出走而蒙冤11年时,精神再度受到严重刺激,被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免费治疗。

洗冤经过:

【良心证明】佘家从来没有放弃对佘祥林冤案的申诉、上访。在佘祥林被捕后,佘母四处张贴告示,苦寻张在玉的下落。1995年元旦前后,佘母寻访到了离雁门口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在这个村里佘母有了惊喜发现。该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仁、肖桃仁证实说,佘母来之前的两个月,一个女的流浪到村里,他们给她饭吃了之后,她说自己叫张爱青(张在玉别名),在地上写出自己是雁门人,家里有六岁女儿。两天后她又走掉了。村民的描述与张在玉完全吻合,佘母在姚岭村又找了一个月多,期间吃住都在该村副书记倪乐平家里,车费也是好心人倪乐平出的。佘母后来听说佘祥林要被执行死刑了,就要求倪乐平为其出份证明。倪新海、吴艳枝、肖桃仁就出具了他们在1994年10月20日见过张在玉的《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佘家拿着这份“良心证明”递给有关办案机关后,本以为会得到令人惊喜的结果。然而,对方的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并因此将佘母的申诉、上访视为包庇罪,将佘母关押了近10个月。但湖北高院却因该份“良心证明”,认为该案不排除张在玉出走可能,因此发回重审。“良心证明”保住了佘祥林的生命,但因当时政法系统的人为因素,还是无法避免冤案的惯性。

【良心人的厄运】良心人倪乐平等人出具“良心证明”后,以为公安机关会向他们调查核实,他们就为如实作证作准备。然而,1995年5月份,公安不是来调查核实,而是将作证的倪乐平及其妻子聂麦清、倪新海、肖桃仁抓起来,带到石河镇。倪乐平说,当时一个自称京山县政法委书记的人,啪地把手枪拍在桌面上,要我承认作的是伪证,我后来跟他吵了起来。当晚其他人都回到村里,但聂麦清被带到京山看守所。两天后倪乐平去给妻子送被子,被要求承认写了假证明,再次被他拒绝。不久,公安又来抓倪乐平,他事先得到信息便逃到荆州躲了3个月。因为倪乐平的二儿子执笔写了“良心证明”,公安机关又去抓他二儿子,他二儿子也闻风而逃,躲到随州同学家里。在部队服役的倪乐平大儿子正好回家探亲,他带着6000元到京山看守所交了生活费,才接回了母亲,此时,聂麦清已经被关押了3个月。聂麦清在被关押期间,精神崩溃,准备自杀,在同室人员劝说下才打消轻生念头。聂麦清因为长期被关押,心脏出现问题,住进了天门市人民医院。倪乐平因为出于良心作证,而被公安机关弄得妻离子散,家徒四壁,下场极其悲惨。倪新海也在京山看守所关押了22天,由于一直睡水泥地上,出来后他就落下咳嗽的毛病。因为这些良心人的坚持,湖北高院得以内心确信张在玉离家出走的可行性极大,才得以将该案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亡者归来】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回到雁门口老家后,张家和佘家立即报案,佘祥林的洗冤也就毫无悬念。次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释放,同月23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警示教训:

下载

【禁止刑讯逼供】没有刑讯逼供,就没有冤假错案,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的怪胎。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提到被连续疲劳审讯10天11夜的事实,虽无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但并不能排除该合理怀疑,何况,佘祥林还提供手指断指和脚趾至今不能长整齐的事实。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只要被告人就遭遇刑讯逼供的过程作了详尽的说明,并提供了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时间和地点,那么,侦查机关应当就其讯问合法性进行举证,即证明其讯问过程合法,否则,就应当认定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尽管原来办案单位还是大言不惭声称对命案不会实施刑讯逼供,但这种说法或许是低估了老百姓智商,自以为聪明地愚弄老百姓智商。原来佘案经办民警之一潘某某,在佘祥林无罪释放后被湖北省佘祥林案件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期间,用一根废弃电线勒死自杀,能否可以读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释放了什么信息,是否打了公安机关的脸?

【禁止诱供、指供】诱供是刑讯逼供的孪生姐妹,是制造冤假错案的两大毒瘤。刑讯逼供单独根本无法完成冤案,只有和诱供相互配合才能分娩出冤案的怪胎。诱供为什么能和刑讯逼供勾结呢?因为刑讯逼供将无辜者置于濒临死亡边缘,无辜者处于生不如死的境地,无辜者求生的本能,使得无辜者愿意妥协认罪,正如佘祥林说的,他们让我签什么我都愿意。但无辜者因为没有犯罪而无法认罪,所以,必须由侦查人员通过诱导性、指定性的讯问,将侦查人员认为的犯罪事实传递给无辜者,逼迫无辜者供认。我们看到,佘祥林没有去过沉尸现场,佘祥林凭什么说出凹堰塘这一沉尸地点呢?当然是侦查人员告诉的;张在玉没有死亡,佘祥林又是怎么说出从家中拉出老婆并关在瓜棚内,再来到凹堰塘用石头击打至死呢?当然是侦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编造了“杀人”事实逼迫佘承认;指控的杀人事实中,为什么出现佘祥林从三轮出租车上拿走衣物和蛇皮袋呢?因为佘祥林家里没有现场一样的衣物和蛇皮袋,只有说从来路不明的三轮出租车上拿的,不但能和现场吻合,还可以查无对证,切断刨根到底的调查路径。

00_meitu_2

【正确对待民愤】在张在玉家属认为高度腐烂的尸体就是“张在玉”之后,公安机关也仅凭张家的指认,就确定死者为张在玉,据此将佘祥林刑事拘留,张、佘两家就成了冤家。张家多次组织群众上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处死佘祥林。湖北省高级法院顶住“民愤”的压力,将案件发回重审,足见湖北高院还是能够正确对待“民愤”的。在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后,张家亲属再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该案“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荆州市的政法委、司法机关为了平息“民愤”,为了地方的“安定、稳定”,置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规则于不顾,为做成佘祥林“杀妻案”,违法改变管辖,绕开湖北省高院,不让湖北省高院作为本案的二审管辖法院,由荆州市法院自行消化处理,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给“民愤”一个交代。

【摆正“政法委”的位置】佘祥林冤案与其他冤案不同之处在于该案有个“亮点”:当时司法机关违法改变案件管辖权。佘祥林最终遭遇11年的牢狱之灾,大部分是当时政法委的“功劳”,此功劳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协调改变案件管辖权。佘祥林案件涉及命案,如果不考虑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管辖权必须归荆州市中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即京山县人民法院。但当时的政法委可能考虑到湖北省高院提到不排除“死者”出走可能性的观点,尤其是按照省高院的观点,佘祥林是无罪的。可是又必须得定佘祥林犯有杀人罪!为了解决省高院意见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当时的政法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办法总是有的嘛,就想出了改变管辖权的点子,不让湖北省高院管辖插手本案,架空湖北省高院,由我们荆州市法院自己搞。于是,基层法院作为命案的一审,荆州市中院作为二审,相互配合,使得佘祥林案件得到“圆满”判决,顺利将佘祥林送进监狱服刑11年。试想,如果张在玉精神病无法完全恢复,乖乖在山东呆着,佘祥林也就顺利完成15年的“劳改”,佘案也是当地司法机关用于歌功颂德的“铁案”。第二,“未审先判”。当时政法委协调该案管辖权时就对判处结果作了“敲定”,京山县法院作为一审,在一审判决时将刑期“拉满”(拉满什么意思?一审法院就你的能耐按最高刑期判),京山县法院对刑期的权限最高就是15年,所以,判了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就按照协调好的方案走,走什么?走过场,维持了原判。

【加强相互监督】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相互监督,我们天天讨论他们应该怎么相互监督,但他们监督了没有?他们是怎么监督的呢?在本案中,是这样的。第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全缺失。检察机关一要监督案件程序问题,二要审查监督案件实体等是否错案假案问题。落实到本案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简直不敢直视了。先说程序监督。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作为检察机关,本应当根据问题清单逐一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应。可是,不但不调查,还抓了佘母归案,控告她包庇罪!在政法委要求改变案件管辖、降格审理时,当时检察机关还是没有依法表态,没有依法制止该违法行为。再说实体监督。湖北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列举了至少五个问题,对该五个问题,不但不调查核实,还配合政法委将案件降格审理,将无罪案件作有罪处刑。在姚岭村村民出具“良心证明”后,检察机关不但没有调查核实,反而据此起诉指控佘祥林母亲犯有“包庇罪”,致使其被无辜关押近10个月之久。第二,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严重受限。就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而言,湖北省高院以不能排除张在玉出走为由发回重审,该理由很有预见性,事实表明高院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既然高院已经认为不排除张在玉出走的可能性,为何不直接改判无罪,而是发回重审呢?在发回重审之后,高院就不应当再监督该案的进展情况吗?荆州司法机关擅自改变管辖权,高院是不知情还是默许?就荆州法院系统而言,在改变管辖和判决方面,均听从了政法委的安排,毫无独立性可言。

【应高度重视科学证据】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仅凭张在玉家属的辨认,而且带着先入为主、偏见的情绪进行辨认,就直接认定是失踪的张在玉,而不进行任何科学的身份鉴定。虽然当时DNA鉴定不是很普遍,但是我国在1987年就已经将DNA 鉴定用于刑事侦查活动,在本案案发时,当时公安部126研究所的DNA鉴定技术已较为普遍用于刑事侦查活动。可见,侦查人员对科学证据没有足够的重视,仍钟情于言词证据。同样,检察机关和法院也不重视科学证据,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中,并没有提到应当进行DNA鉴定,在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DNA 鉴定,以致后来办案人员就以此为托词。

 

注:本文综合《广州日报》、《新京报》、《成都商报》、《南京晨报》等进行整理。图片来自网络。转载需注明来自壶兰律师,欢迎转载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