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条文: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律师解析: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和死亡时间首先应当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作为依据,医生出具的出生证和死亡证明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没有医生出具的出生证和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才以户籍登记证明作为证据,因为人出生或死亡后户籍登记时间可能会有时差,所以户籍证据效力排在第二层次,本条还有第三层含义,说明首先推定证据真实的,但第十五条后半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表述说明这些证据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证据,表现在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则采用相反证据,即以查明的相反证据时间为准。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百度百科,图片来自网络。转载需注明来自壶兰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