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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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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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网友咨询:我们在一家鞋厂做了十多年了,公司一直没帮买任何保险,我们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吗?我有厂牌,工卡和银行发工资的流水帐单,可我的劳动合同遗失了,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吗?
律师解析
A、该案涉及两个问题,首先要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关于单位未缴纳保险问题如何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本案系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劳动者只要初步举证证明本人与该鞋厂存在劳动关系即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情况可以判定:已连续工作十年,该劳动者应当与单位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提供厂牌,工卡和银行发工资的流水帐单,初步举证证实存在劳动关系。
(2)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通过仲裁和法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比较难。
律师建议:
仲裁机构现不能处理社保问题,在找单位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监察部门反映投诉,因为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社保,可以处罚,个人认为投诉可能直接高效,因为诉讼时间长,且不一定从根本上马上解决问题。
B、法律规定:
(一)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应向劳动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七项)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本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
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规定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上述条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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