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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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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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解析:
该条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继承法》第28条已经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显然,此种利益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则保留的遗产份额要重新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民法总则》新设了胎儿接受赠与的规则。同时,民法总则通过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就使得其可以取得遗赠的财产,从而保护了胎儿的权益。此外,民法总则第16条使用了“等”字,表明了除了上述利益之外,胎儿还享有其他的利益,这主要是指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此外,该条还为胚胎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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